网贴曝陕西警察办公桌上奸淫民女 当地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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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上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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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上户外 2011-2-22 11: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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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read_tpc p{font-size:16px;margin:16px,0;text-indent:2em;line-height:1&#46;5;text-align:left;}#y_from{-moz-background-clip:border;-moz-background-inline-policy:continuous;-moz-background-origin:padding;background:#FEFCF4 none repeat scroll 0 0;border:1px solid #FFE79F;clear:both;color:#666666;font-size:14px;line-height:16px;margin:10px;padding:10px;text-align:left;}</style><p />近日,陕西柞水县公安局在华商论坛上,发布了一则名为《关于“柞水警察公安局办公桌强奸少女”问题调查及情况说明》的“公文”,该“公文”对自去年11月份以来,有人在天涯社区、中华网论坛、新闻论坛等多个论坛中,发帖反映陕西柞水县公安局一民警在“办公桌上强奸少女”一事做出回应——经调查,强奸的事实不能成立。<p /><STRONG>原帖摘录</STRONG><p /><STRONG>“被强暴”女子跳崖自尽受重伤</STRONG><p />这个在网络上被炒得沸沸扬扬的事件,源自于去年10月在某论坛上的一篇名为“柞水警察公安局办公桌强奸少女”的帖子,由于内容太过敏感,帖子在短时间内便传播于各大论坛中。发帖人称——<p />“2009年10月22日中午,受害者李某某到柞水县外河的恒信汽车服务部办事时与当时穿着警服的储源结识,双方互留了电话号码。10月25日下午,李某某接到储源的电话,说找她有事,要其去公安局见他。因坐过储源的警车,(李某某)便天真地来到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办公室里只有储源一人,趁李某某低头看手机飞信时,储源突然用手捂住其嘴,压住她的腿,凶相毕露,恶狠狠地扒去她的衣裤,面带一种变态报复的虐待表情,对李某某进行了4次强奸……”<p />“事发以后,由于李某某年幼无知,不懂法律,心想人家是公安局警察,如果报案,更怕家人得到报复,也不敢向父母说。并多次找储源要求其负应有的责任,可是储源态度极其恶劣。事情一直到10月30日,储源没有任何说法,还用极其难听的语言羞辱李某某,对于她这样的一个农村弱女子,唯有以死抗争,方能证明清白。万般无奈之下,从自家门前约十米的高崖处跳下,导致身上多处摔伤,造成第二腰椎严重压缩性骨折,脚踝骨骨裂, 手术留下30多厘米长的刀口,还在第二腰椎处被植入四枚钢钉。目前只能侧睡或趴着睡,背部根本不能碰床,翻身必须有两个人同时推肩部和臀部向一侧滚动,全身稍微一动都钻心的疼,水也不敢喝,呼吸都很困难。李某某称其实在难以忍受这种疼痛,真的不想活了。在柞水县人民医院救治,已花去几万元的医疗费。对于她这样的低收入农民家庭,真是灭顶之灾! ”<p />此后,还有自称李某某亲戚的人不断在网上发帖称,柞水县公安局的领导得知此事后曾多次到李某某家探访,商讨事情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警方态度恶劣,拒绝立案调查,并带走李某某沾有精斑的内裤,且拒给“扣押物品清单”。此后双方多次交涉均未果,在收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李某某曾提出复议,但遭到了拒绝。<p />此外,帖子还对当时的强奸场景作了细致的描写。帖子最后还说:“‘真不知,在我之前有多少个像我这样的花季少女,惨遭这个恶魔警察的毒害……’这是李某某惨遭暴行后的感慨。”<p /><STRONG>警方声明</STRONG><p /><STRONG>证据证实强奸事实不能成立</STRONG><p />署名为“柞水县公安局”的《关于“柞水警察公安局办公桌强奸少女”问题调查及情况说明》声明中说,自2009年11月以来,有网民不断发帖称“柞水警察公安局办公桌强奸少女”、“陕西爆料警察强奸 凶犯储源”等类似内容,柞水县公安局经调查后认定,被举报人储源,系县公安局现消防车驾驶员,2009年10月22日中午在县城农机路修车时,与李某某相遇、相识,并相互留了电话号码,此后双方公开频繁见面接触。期间,李某某几次找储源要求订婚,储源答复相互了解一段时间后再定。李某某因此生气,先后以跳河、用钢笔戳自己手腕相要挟,10月30日,又找到储源当面用小刀割腕自伤,被储源及时阻止。之后,李某某及其个别亲属未向市、县警方报警,而向新闻媒体及省公安厅反映储源于10月25日在单位办公室将举报人强奸。经查,10月25日李某某在其家中,未离开居住地。储源的办公室是机关集体办公,机关当日是全员上班,该办公室在此时段内均有人办公。以上事实有监控录像、手机通话记录、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依据调查情况认定李某某反映其被强奸的事实不能成立,县公安局于11月24日作出了不立案的决定,并于11月26日将不立案决定书送达举报人。举报人于11月30日提出复议,县局于12月9日已作出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诉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的路径。<p />对于这个声明,一直关注此事的网民纷纷跟帖发表看法,还有不少网民对此声明提出了质疑。网民“新闻采访110”说:“2月11日就有以‘柞水县公安局’的名义在网上发布的帖子,可这个声明中柞水公安局盖章的回复日期却是2月15日,且内容前后不一致,这里面没有文章?”网民“塞北柳”则说:“我觉得这个公安局十分滑稽,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名誉侵权状告,有必要在这里和这个女人辩解吗?”还有网民甚至认为此帖并非柞水县公安局所发。<p />“论坛上的帖子确实是我局发的。”昨天,柞水县公安局的邓警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网络上对此事的争议很多,但是公安局经调查后的认定结论均为事实,网上各种捏造的“流言”对当事人储源和柞水县公安局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p /><STRONG>媒体介入</STRONG><p /><STRONG>华商报采访过此事但没见报</STRONG><p />对于记者提出的想采访当事人李某某,请柞水县公安局提供联系方式的要求,邓警官表示调查结果已经在网络上发布,以该公告为准,不便再提供其他采访条件。<p />近日,还有网民发帖称,当地媒体华商报在得知此事后曾特派3名记者前往采访,并列出了“采访内容和李某某受伤后的照片 ”。但记者昨天看到,此帖所显示内容与网上流传的版本基本一致。<p />昨天,针对此事,华商报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说:“我们确实曾派记者采访过此事,但是并没有报道过此事。目前网络上以华商报记者名义发出的帖子均不属实。”<p />文章来源:都市时报<p /><div id='y_from'>From: <a href="http://www&#46;phpwind&#46;com/yahoourl&#46;php?jumpurl=http%3A%2F%2Fyxk&#46;cn&#46;yahoo&#46;com%2Farticles%2F20100228%2F251y&#46;html" target='_blank'>http://yxk&#46;cn&#46;ya ... 8/251y&#46;html</a>     Powered by <a href="http://www&#46;phpwind&#46;com/yahoourl&#46;php?jumpurl=http%3A%2F%2Fcn&#46;yahoo&#46;com%2F" target='_blank'>yahoo&#46;com&#46;cn</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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